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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票遺失處理方式 局庫支票註銷: 依據支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,支票之原支用機關因事實需要辦理註銷時,得申請註銷縣庫支票。-本局依此規定辦理。 支用機關申請註銷局庫支票時,需填具局庫支票註銷通知書一式五聯,檢同原支票送本局行政室出納辦理,方法如下: (一)應在「原憑單及原簽支票記載事項」欄分別填寫有關資料: 支用機關名稱-係指申請註銷局庫支票之機關。 編制日期及編號-係指支用機關原來編制付款憑單之日期及編號。 支付日期及編號-係指出納辦理支付之日期及收件編號。 預算科目代號及名稱-係指原付款憑單所填列之預算科目代號。 支出用途-係指原付款憑單所記載之支出用途。 受款人-係指原付款憑單所記載之受款人。 地址-此欄可以省略,不予填寫。 原簽發局庫支票號碼-係指申請註銷之局庫支票號碼。 金額-係指申請註銷支票票面所載之金額,惟大小寫均必須填寫。 (二)填寫申請註銷局庫支票原因。   註銷局庫支票後,各支用機關還有那些傳票作業必須辦理? 行政室出納於受理並辦妥註銷局庫支票之同時,各支用機關需編製收入傳票,回復原預算科目之支付金額。 若仍需支付該款項,需另行編製正確之支付款憑單,送行政室出納重新辦理支付。  局庫支票掛失補發及換發:  支票掛失止付: 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局庫支票,得向原簽發之行政室出納或向指定兌付之銀行申請掛失止付,依下列規定手續辦理: 填具局庫支票掛失止付申請書,覓具經認可之保證人簽章,申請掛失止付。 支票票面未記載禁止背書轉讓者依法向法院申請辦理公示催告程序。 受款人或執票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申請掛失止付時,得免辦保證,但應在掛失止付申請書註明「如有糾紛,由本機關自行負責處理」字樣,加蓋機關印信。 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之局庫支票,其票面蓋有「禁止背書轉讓」戳記者,申請掛失止付時,得免向法院申請辦理公示催告程序。僅劃平行線兩道戳繼之支票遺失時,仍應向法院申請辦理公示催告程序。 局庫支票發票逾期一年,原受款人已死亡,且原支票已遺失,其繼承人已辦妥繼承,具有合法身分,可以繼承人名義辦理支票掛失手續。 逾一年未兌現之局庫支票申請掛失止付者,仍應依照「台灣省縣市庫支票管理辦法」第十七條規定辦理掛失止付。 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局庫支票,係向簽發支票之勞工局申請掛失止付,而經勞工局查明未兌付者,應即以最迅速方式通知指定之銀行止付;另由受款人或執票人正式填送掛失止付申請書,再由勞工局向掛失止付之銀行通知止付。   喪失局庫支票,在何種情況下,必須向法院辦理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等程序: 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之局庫支票,其票面若無「禁止背書轉讓」戳記者,依縣庫支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,除依規定申請掛失止付外,尚須向法院辦理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等程序。 喪失局庫支票,原受款人及執票人已向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者,請依下列規定辦理: 應俟法院除權判決宣告該喪失支票無效之日起,滿三十日後,得填具補發局庫支票申請書三份,並附法院判決書,向原簽發支票之勞工局申請補發。 受款人或執票人在公示催告後,提供原簽發支票之勞工局認可之擔保,並填具補發局庫支票申請書,得申請先行補發局庫支票。如不能提供擔保品時,得申請將該補發支票金額提存於法院。前項第二款之擔保,應以與支票等值之現金、票據或有價證券為限,票據或有價證券之價低於票面價值時,應按市價計算。  喪失局庫支票,於申請掛失止付後,若尋獲原支票,應如何處理:   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局庫支票,於申請掛失止付後,尚未補發前尋獲原支票,依縣庫支票管理辦法第十  九條規定: 尚未向法院辦理公告催示者,應以書面向勞工局或原受理掛失止付之銀行,申請註銷止付。 已向法院申請辦理公示催告程序者,應先取得法院核准撤銷公示催告證件,並檢附該項證件,以書面向勞工局申請註銷止付。  喪失局庫支票後,需要多久時間方得申請辦理補發:   依據縣庫支票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,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縣庫支票,已依規定辦妥掛失止付,其申請  補發縣庫支票,得視下列各項程序完成後,勞工局出納始能辦理補發局庫支票: 查明該喪失之局庫支票尚未兌付。 填具補發局庫支票申請書(一式兩聯)。 須俟該喪失局庫支票兌付之局庫,將「掛失止付通知單」回證聯,填註「尚未兌付,並已登記止付」等字樣,退還勞工局行政室出納。 如須向法院申請辦理公示催告及除權者: 公示催告期間最少六個月。 除權判決,應自宣告該喪失縣庫支票無效之日起,滿三十天,並檢送判決書。  合於換發縣庫支票的條件:  依據高雄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,合於申請辦理換發局庫支票之條件: 票面記載錯誤者。 字跡模糊不清者。 票面污損者。 發票期逾一年者。(惟發票期已滿十五年者,則不適用本項規定。)  如何申請換發局庫支票:  依據高雄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、二十一條規定,申請換發手續如下: 填寫「換發縣庫支票申請書」一式四聯,檢同原支票,向勞工局行政室出納申請換發。 由原支用機關在換發申請書上加蓋付款憑單簽證印鑑章辦理換發。 換發局1庫支票仍以原受款人為受款人。(應與原始憑證相同) 其係由執票人申請換發者,如原受款人業已死亡或事實上確無法覓得原受款人時,得具備勞工局行政室出納認可之保證人並在申請書內說明,請求換發以執票人為受款人之支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