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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票是由发票人签发,记载一定的金额,请付款的银行替发票人支付票款给受款人或执票人。 当然事前要与付款银行签订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契约,自己的帐户中必须存有一定的金额, 否则就会有被退票的命运,毕竟付款银行只是受托代为支付而已, 除非事前与银行约定,存款不足的时候,银行答应代垫一定的金额。 最重要的一点是委托银行付款不能附有任何条件,带有付款的条件那就不成为支票,受款人可以拒绝收受。 若是将签发好的支票借给好友使用,而「发票人应照支票文义担保支票之支付。」为票据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所明定。 支票在形式上的要件既已完备,并没有欠缺记载的情形,发票人就应该按照支票所记载的内容负责, 支票记载委托支付的金额是一百万元,就要负起给付票款一百万元的责任。 或许借用支票的友人,在借支票当时,信誓旦旦说只是暂时周转一下,在票载期日以前,一定会把支票收回交还: 或者说会照票载金额把钱存进银行,供持票人领取。事后全都食言。 流落在外的支票退票后果还是要归发票人负责。 因为依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:「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发票人之前手间所存抗辩之事由,对抗执票人。」 只有借去的支票还存留在借用人的手中,发票人才可以用原先约定的事由来对抗。 借用的支票已经转给第三人,除非证明执票人取得票据出於恶意。 向人借用支票很少会留在自己手中不用,这种抗辩的机会对发票人来说几乎等於零。 打起民事官司来发票人是必败无疑。所以借支票给他人使用,与借现金给人结果是一样的,事前必须多作思考。